释
法人的变更
fǎ rén de biàn gèng · ㄈㄚˇ ㄖㄣˊ ㄉㄜ˙ ㄅㄧㄢˋ ㄍㄥˋ
修撰于 2026-07-01 10:32:50
音义
| 拼音 | fǎ rén de biàn gèng |
|---|---|
| 字母 | fa ren de bian geng |
| 首字母 | frdbg |
| 注音 | ㄈㄚˇ ㄖㄣˊ ㄉㄜ˙ ㄅㄧㄢˋ ㄍㄥˋ |
| 注音符号 | ㄈㄚ ㄖㄣ ㄉㄜ ㄅㄧㄢ ㄍㄥ |
广训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唯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转移,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