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拟制血亲
nǐ zhì xuè qīn · ㄋㄧˇ ㄓˋ ㄒㄩㄝˋ ㄑㄧㄣ
修撰于 2026-06-29 23:06:03
音义
| 拼音 | nǐ zhì xuè qīn |
|---|---|
| 字母 | ni zhi xue qin |
| 首字母 | nzxq |
| 注音 | ㄋㄧˇ ㄓˋ ㄒㄩㄝˋ ㄑㄧㄣ |
| 注音符号 | ㄋㄧ ㄓ ㄒㄩㄝ ㄑㄧㄣ |
广训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