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合议制
hé yì zhì · ㄏㄜˊ ㄧˋ ㄓˋ
修撰于 2026-07-01 11:34:39
音义
| 拼音 | hé yì zhì |
|---|---|
| 字母 | he yi zhi |
| 首字母 | hyz |
| 注音 | ㄏㄜˊ ㄧˋ ㄓˋ |
| 注音符号 | ㄏㄜ ㄧ ㄓ |
本义
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于第一审、第二审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与“独任制”相对。
详解
与君主专制政体相对。各资本主义国家组成内阁政府,由首相和各部大臣共同商议国事,谓之合议制。
清端方《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查东西各国无不有责任内阁,责任内阁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国务大臣,组织一合议制之政府,代君主而负责任者也。”
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