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 ㄌㄧㄥˇ ㄕ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ㄩㄢˊ

修撰于 2026-06-29 19:58:54

拼音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字母ling shi cai pan quan
首字母lscpq
注音ㄌㄧㄥˇ ㄕ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ㄩㄢˊ
注音符号ㄌㄧㄥ ㄕ ㄘㄞ ㄆㄢ ㄑㄩㄢ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一些半殖民地国家攫取的非法特权之一。即帝国主义国家的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居留国法庭无权审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裁判。

  1.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