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选择管辖
xuǎn zé guǎn xiá · ㄒㄩㄢˇ ㄗㄜˊ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修撰于 2026-07-01 02:27:33
音义
| 拼音 | xuǎn zé guǎn xiá |
|---|---|
| 字母 | xuan ze guan xia |
| 首字母 | xzgx |
| 注音 | ㄒㄩㄢˇ ㄗㄜˊ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
| 注音符号 | ㄒㄩㄢ ㄗㄜ ㄍㄨㄢ ㄒㄧㄚ |
广训
选择管辖,是指确定管辖的一种方法。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共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为管辖法院。选择管辖是解决积极管辖冲突的主要办法,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确定选择管辖制度旨在方便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原告所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得借故推托,被告人也必须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