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公法人
gōng fǎ rén · ㄍㄨㄥ ㄈㄚˇ ㄖㄣˊ
修撰于 2026-06-30 18:51:21
音义
| 拼音 | gōng fǎ rén |
|---|---|
| 字母 | gong fa ren |
| 首字母 | gfr |
| 注音 | ㄍㄨㄥ ㄈㄚˇ ㄖㄣˊ |
| 注音符号 | ㄍㄨㄥ ㄈㄚ ㄖㄣ |
广训
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对称。完成公益职能的法人。包括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创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在资本主义国家有四种:(1)目的说。凡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2)主体说。凡法律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为公法;法律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3)法律关系说。规定权力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4)生活关系说。规定国家和公共团体相互间、或它们与私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或私人与国家或公共团体间关于私人生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