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表见代理
biǎo jiàn dài lǐ · ㄅㄧㄠˇ ㄐㄧㄢˋ ㄉㄞˋ ㄌㄧˇ
修撰于 2026-06-30 08:03:46
音义
| 拼音 | biǎo jiàn dài lǐ |
|---|---|
| 字母 | biao jian dai li |
| 首字母 | bjdl |
| 注音 | ㄅㄧㄠˇ ㄐㄧㄢˋ ㄉㄞˋ ㄌㄧˇ |
| 注音符号 | ㄅㄧㄠ ㄐㄧㄢ ㄉㄞ ㄌㄧ |
广训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