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被收养人
bèi shōu yǎng rén · ㄅㄟˋ ㄕㄡ ㄧㄤˇ ㄖㄣˊ
修撰于 2026-06-30 07:32:36
音义
| 拼音 | bèi shōu yǎng rén |
|---|---|
| 字母 | bei shou yang ren |
| 首字母 | bsyr |
| 注音 | ㄅㄟˋ ㄕㄡ ㄧㄤˇ ㄖㄣˊ |
| 注音符号 | ㄅㄟ ㄕㄡ ㄧㄤ ㄖㄣ |
广训
被收养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亲生父母或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有条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为养子女。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同时,养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收养行为而消除。按照中国现行的收养法,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