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缔约能力
dì yuē néng lì · ㄉㄧˋ ㄩㄝ ㄋㄥˊ ㄌㄧˋ
修撰于 2026-06-30 01:46:19
音义
| 拼音 | dì yuē néng lì |
|---|---|
| 字母 | di yue neng li |
| 首字母 | dynl |
| 注音 | ㄉㄧˋ ㄩㄝ ㄋㄥˊ ㄌㄧˋ |
| 注音符号 | ㄉㄧ ㄩㄝ ㄋㄥ ㄌㄧ |
广训
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依法同另一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主权原则在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同其他国家订立条约。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但一个国家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即缔约资格,则属于该国国内法的问题。此外,一定范围内的被压迫民族的政治组织也具有缔约能力,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一直参加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并签署过许多协议。国际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由该组织的有关规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