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田

shè tián · ㄕㄜˋ ㄊㄧㄢˊ

修撰于 2026-06-30 23:57:43

拼音shè tián
字母she tian
首字母st
注音ㄕㄜˋ ㄊㄧㄢˊ
注音符号ㄕㄜ ㄊㄧㄢ

广

社田,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