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精神损害赔偿
jīng shén sǔn hài péi cháng · ㄐㄧㄥ ㄕㄣˊ ㄙㄨㄣˇ ㄏㄞˋ ㄆㄟˊ ㄔㄤˊ
修撰于 2026-07-01 02:28:59
音义
| 拼音 | jīng shén sǔn hài péi cháng |
|---|---|
| 字母 | jing shen sun hai pei chang |
| 首字母 | jsshpc |
| 注音 | ㄐㄧㄥ ㄕㄣˊ ㄙㄨㄣˇ ㄏㄞˋ ㄆㄟˊ ㄔㄤˊ |
| 注音符号 | ㄐㄧㄥ ㄕㄣ ㄙㄨㄣ ㄏㄞ ㄆㄟ ㄔㄤ |
广训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名誉,荣誉等损失时,还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