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普通管辖
pǔ tōng guǎn xiá · ㄆㄨˇ ㄊㄨㄥ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修撰于 2026-06-30 11:47:09
音义
| 拼音 | pǔ tōng guǎn xiá |
|---|---|
| 字母 | pu tong guan xia |
| 首字母 | ptgx |
| 注音 | ㄆㄨˇ ㄊㄨㄥ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
| 注音符号 | ㄆㄨ ㄊㄨㄥ ㄍㄨㄢ ㄒㄧㄚ |
广训
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地域管辖的一种。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通常指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它便于传唤被告和促使被告参加诉讼,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中国的民事诉讼多采用普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便的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