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普通法系
pǔ tōng fǎ xì · ㄆㄨˇ ㄊㄨㄥ ㄈㄚˇ ㄒㄧˋ
修撰于 2026-06-29 19:49:54
音义
| 拼音 | pǔ tōng fǎ xì |
|---|---|
| 字母 | pu tong fa xi |
| 首字母 | ptfx |
| 注音 | ㄆㄨˇ ㄊㄨㄥ ㄈㄚˇ ㄒㄧˋ |
| 注音符号 | ㄆㄨ ㄊㄨㄥ ㄈㄚ ㄒㄧ |
广训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