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巴黎公约
bā lí gōng yuē · ㄅㄚ ㄌㄧˊ ㄍㄨㄥ ㄩㄝ
修撰于 2026-07-01 08:08:49
音义
| 拼音 | bā lí gōng yuē |
|---|---|
| 字母 | ba li gong yue |
| 首字母 | blgy |
| 注音 | ㄅㄚ ㄌㄧˊ ㄍㄨㄥ ㄩㄝ |
| 注音符号 | ㄅㄚ ㄌㄧ ㄍㄨㄥ ㄩㄝ |
广训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