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委托送达
wěi tuō sòng dá · ㄨㄟˇ ㄊㄨㄛ ㄙㄨㄥˋ ㄉㄚˊ
修撰于 2026-06-30 23:39:12
音义
| 拼音 | wěi tuō sòng dá |
|---|---|
| 字母 | wei tuo song da |
| 首字母 | wtsd |
| 注音 | ㄨㄟˇ ㄊㄨㄛ ㄙㄨㄥˋ ㄉㄚˊ |
| 注音符号 | ㄨㄟ ㄊㄨㄛ ㄙㄨㄥ ㄉㄚ |
广训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对不在本法院辖区居住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分别不同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据司法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将委托的事项、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积极协助,准确,及时地送达有关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