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大清律例
dà qīng lǜ lì · ㄉㄚˋ ㄑㄧㄥ ㄌㄩˋ ㄌㄧˋ
修撰于 2026-06-30 09:54:48
音义
| 拼音 | dà qīng lǜ lì |
|---|---|
| 字母 | da qing lv li |
| 首字母 | dqll |
| 注音 | ㄉㄚˋ ㄑㄧㄥ ㄌㄩˋ ㄌㄧˋ |
| 注音符号 | ㄉㄚ ㄑㄧㄥ ㄌㄩ ㄌㄧ |
广训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