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客女
kè nǚ · ㄎㄜˋ ㄋㄩˇ
修撰于 2026-07-01 11:30:29
音义
| 拼音 | kè nǚ |
|---|---|
| 字母 | ke nv |
| 首字母 | kn |
| 注音 | ㄎㄜˋ ㄋㄩˇ |
| 注音符号 | ㄎㄜ ㄋㄩ |
本义
古代身份较婢女略高的妇女。南北朝 时已有此称谓。其社会地位和所受待遇与部曲相同,一经主人放免,即成平民。《周书·武帝纪下》:“詔自 永熙 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畧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 江陵 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唐律·户婚中》:“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
广训
唐代身分较婢女略高的妇女。南北朝时,已有客女称谓。《唐律疏议》卷十三:“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客女社会地位和所受待遇,与部曲相同,一经主人放免,即成平民。
详解
古代身份较婢女略高的妇女。
南北朝时已有此称谓。其社会地位和所受待遇与部曲相同,一经主人放免,即成平民。《周书·武帝纪下》:“詔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畧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唐律·户婚中》:“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