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不公开审理
bù gōng kāi shěn lǐ · ㄅㄨˋ ㄍㄨㄥ ㄎㄞ ㄕㄣˇ ㄌㄧˇ
修撰于 2026-06-30 04:49:19
音义
| 拼音 | bù gōng kāi shěn lǐ |
|---|---|
| 字母 | bu gong kai shen li |
| 首字母 | bgksl |
| 注音 | ㄅㄨˋ ㄍㄨㄥ ㄎㄞ ㄕㄣˇ ㄌㄧˇ |
| 注音符号 | ㄅㄨ ㄍㄨㄥ ㄎㄞ ㄕㄣ ㄌㄧ |
广训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所谓不公开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但对当事人仍要公开进行。在我国,审判公开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以下几类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有关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宣告判决时仍要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