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簪剃
zān tì · ㄗㄢ ㄊㄧˋ
修撰于 2026-06-30 17:41:18
音义
| 拼音 | zān tì |
|---|---|
| 字母 | zan ti |
| 首字母 | zt |
| 注音 | ㄗㄢ ㄊㄧˋ |
| 注音符号 | ㄗㄢ ㄊㄧ |
本义
指出家为僧道。因道士簪发,和尚剃发,故称。《元典章·圣政一·重民籍》:“今后除色目人外,自愿出家,若本户丁力数多,差役不闕,及有昆仲养父母者,赴元籍官陈告,勘当是实申覆各路给据,方许簪剃。”明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四:“私自簪剃者勒令还俗,解发原籍当差。”《清会典事例·礼部·僧道》:“三十三年议准,各省督抚严飭地方官申明禁令,不许私行簪剃。”
广训
指出家为僧道。因道士簪发,和尚剃发,故称。《元典章·圣政一·重民籍》:“今后除色目人外,自愿出家,若本户丁力数多,差役不阙,及有昆仲养父母者,赴元籍官陈告,勘当是实申覆各路给据,方许簪剃。” 明 余继登 《典故纪闻》卷十四:“私自簪剃者勒令还俗,解发原籍当差。”《清会典事例·礼部·僧道》:“三十三年议准,各省督抚严饬地方官申明禁令,不许私行簪剃。”
详解
指出家为僧道。因道士簪发,和尚剃发,故称。
《元典章·圣政一·重民籍》:“今后除色目人外,自愿出家,若本户丁力数多,差役不闕,及有昆仲养父母者,赴元籍官陈告,勘当是实申覆各路给据,方许簪剃。”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四:“私自簪剃者勒令还俗,解发原籍当差。”《清会典事例·礼部·僧道》:“三十三年议准,各省督抚严飭地方官申明禁令,不许私行簪剃。”